散杂货物流通用运输条款

发布时间:2023-08-27 点击:619
一般来说,散装货物物流有以下几种运输方式:;
一、班轮条款
班轮运输条款,又称泊位条款或一般条款(指负责雇用装卸工并支付装卸和堆放费用的船东)。
具体来说,在装货港,租船人只负责将货物运至码头和船舷,并将货物置于船钩下。船舶所有人在卸货港船钩所在地收货,船舶所有人负责交付船钩下货物,承租人接收船钩下货物。至于费用的划分,这也是标准。
在航运实践中,有人错误地认为,只要合同中订有班轮运输条款,这种运输就应该完全按照班轮运输的条件进行,其实不然。所谓班轮条款,只是模仿班轮公司在装卸费用分担问题上的做法,即由船东承担装卸费用,不涉及其他权利和义务。
二、管道装卸
船舶所有人不承担装货费用条款,又称舱室接收条款。根据本条规定,出租人只负责在装货港接收货舱内的货物,装货费用由承租人承担,在卸货港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。
三、管道装卸
这一条款也称为舱位交货条款。根据本条规定,船舶所有人在装货港支付装货费,卸货港船舶所有人只负责货舱内货物的交付,卸货费由承租人承担。
四、装卸
船舶所有人不承担装卸费条款,又称舱室收运条款。根据该条款,出租人只负责接收和交付货舱内的货物,承租人应在装卸港雇用装卸工人,并承担装卸费用。
五、无论装卸、积载、整平费用
船舶所有人不承担装卸、积载和平装的费用条款,又称舱内收运和积载的费用条款。本条款与班轮运输条款完全相反。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与装卸有关的一切费用。所有雇用的装卸工人及相关的装卸费用由租船方承担。根据本条规定,租船人还应承担大件货物装运所需的绑定费和绑定材料。但是,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,在运输大件货物时,应当在合同中注明“有约束力”字样,以表明船东对有约束力的费用不承担责任。同样,在上述规定后加上“垫舱费”的,是指出租人除承担上述费用外,不承担垫舱费。